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贯方针。1938年8月18日,刘少奇在给中共中央北方局委员朱瑞及晋冀豫省委的信中指出,处罚与打击而离开了教育,就是一种单纯的惩罚主义。对于一个犯错误的同志,给予处罚和打击,常常不能使其冷静细心地去考虑问题,思索自己的错误,以至自动地去改正错误,而耐心的说服教育,不给打击与处罚去刺激他,反而能使他更容易的去了解与改正错误。
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对影响轻微的犯错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积极帮其改正,是严格要求、真心爱护党员干部的具体体现。刘少奇认为,对于同志中任何思想上、行动上、工作上的错误,都不要放松,都必须深刻的了解与注视一切同志思想的发展,都必须用一切方法去纠正同志中一切的错误。采取自由主义、麻木不仁与放任的态度,是完全不对的。但是,那些以为给予处罚问题就了结的人,是完全不懂得思想问题的本质。如果在党内对同志的处罚与打击过多,就可能大大的束缚党员群众的自动性与创造性,可能使党员不敢工作、不敢解决问题、不敢说话,使党变成生气很少的党。
怎么才是正确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式呢?刘少奇在信中指出,对同志的处罚、打击与所谓“无情的斗争”,并不是纠正同志错误的好方法,更不是唯一的方法,相反应该对那些犯错误的同志(尤其是新同志)采用同志的诚恳、甚至是温和与委婉的态度,爱护他、尊重他,细心的从原则上去分析他的错误,使他从原则上去了解错误与改正错误,这样反而常常是纠正同志错误的较好方法,常常能使同志心悦诚服的去改正错误,并能更兴奋地去为党工作。
虽然时代条件不同,党的建设面临的任务亦不同,但是刘少奇关于对待犯错误同志态度的阐述,仍具有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这就要求在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同时,坚持宽容试错、严格纠错,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犯错误的同志不是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为公过失还是为己犯错,是违反纪律还是触犯法律,在容错基础上有错必纠、有过必改,不是简单草率的一“处”了之。这样,才能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推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